永州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永州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9 08:53:24
永州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一、商标异议申请
(一)商标异议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二)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寄出商标异议申请文件的邮戳为准,寄出邮戳不清的,以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二、商标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版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司名称权)相冲突的;
6、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7、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8、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如果您不熟悉这种体验。在申请之前,最好先熟悉所涉及的内容并获得正确的支持。商标注册公司有些商业名称比其他商业名称得到更强的商标保护,有些名称根本无法注册,因为它们过于通用。奇特或任意名称获得最强大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用于识别您的业务的单词,短语,符号或声音。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徽标,包装设计和标语都可以是商标。当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时,您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阻止其他人对您提供的相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类似商标。注册商标可以帮助您建立强大的品牌,并阻止竞争对手复制您。
商标搜索:为何重要如果您的商标可能与其他未决或注册商标混淆,USPTO将不会注册您的商标。如果两个商标看起来或听起来相似,则可能会产生混淆,并且它们被用于相关类型的商品或服务,这样消费者可能会感到困惑。类似商标可以注册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在提交申请之前发现潜在的商标问题,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投资营销您的业务,商标搜索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
基本的商标搜索将扫描USPTO的数据库中是否有与您相匹配的商标。如果有相关商标涉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您可能无法注册您的商标。更全面的商标搜索还会查看州商标注册,目录和互联网,以识别可能具有州或普通法商标权的企业。这些权利可能不会破坏您的商标注册,但它们可能会限制其地理范围,并使您更难以建立和营销您的品牌。
准备提交商标申请USPTO在线接受商标申请,或者您可以使用商标申请服务。无论哪种方式,您必须提供:1、你的备案依据。如果您已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则会将其归档为“在商业中使用”。如果您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则可以在“意图使用”下提交,但您必须开始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中加以标记,并在注册成为最终版之前提交另一份表格。
2、你的标记图。如果您注册标准字符标记,您的绘图将只是一个打字的单词(或单词)。如果您注册了风格化/设计标记,则必须提供标记的.jpeg图像。
3、您使用(或将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这些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商标类别。商品是您销售的商品,而服务是您为其他人所做的事情。准确性很重要,因为您的商标仅涵盖您申请中列出的商品或服务。USPTO的在线商标识别手册可以帮助您进行描述和课程。
4、证明您在申请中列出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您的商标的样本。如果您尚未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则稍后会提供样品。
5、截至2016年,每类商品或服务的申请费为225至325美元。获得帮助商标注册过程可能是技术性的,令人困惑。可以在线获取资源,包括通过USPTO网站,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应该单独使用。
商标申请服务可以为您处理大部分文书工作,从搜索到提交申请。如果您不确定商标的强度,与其他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或适当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商标律师的协商可能是非常宝贵的。通过规划,研究和一些法律帮助,您的商标申请将为成功做好准备。商标格式标准字符格式保护字母,单词和/或数字,无论它们如何显示。
程式化/设计格式保护特定设计,例如特定字体的徽标,文字或字母,或两者。声音格式保护声音。商标标本对于商品,商标样本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显示商标(例如,标签或标签)。营销材料不起作用。对于服务,样本可能会显示您的商标用于宣传服务,如小册子或网站。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 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