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个人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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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个人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永州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6 08:47:02

即未经永州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

也就是说商标可以是单独由文字构成,比如康师傅牌方便面,娃哈哈牌矿泉水;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比如著名的电脑品牌IBM就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联想集团使用的Lenovo也是单独由字母组成的,江苏还有个AB牌内衣商标;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不太多见,比较有名的是555牌香烟,555还是一个电池品牌;也有单独的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麦当劳是一个大大的M,可口可乐还有一个商标使用的瓶子的图形。

组合商标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较有名长城商标是由中文长城加长城图形构成圆形图案,老干妈商标有个人头像加老干妈文字构成,当然还有更加复杂的,图形加中文加英文,还加有颜色的区分,这里就不举例了。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很少看到这样的商标使用。在国外还可以用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我国目前还不可以使用这些。

到底用什么注册商标好呢?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已经足够我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千变万化任意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商标来。选择的机会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作用,商标唯一的要求是要有显著性。

不管是用文字还是图形或者是他们的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醒目、好记、好认,让人容易认出、尽快记住,这其实也是显著性的最起码要求。显著性的要求其实是非常低的,但是现实中还是有的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局驳回,一般来讲商标仅以简单的一两个字母构成,或者由简单一两个数字构成将因为过于简单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图形商标如果以简单的线条或简单的几何图形作为商标也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商标因为简单可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也不是越复杂越好,如果商标过于复杂,使人难以准确的记忆也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比如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店名由一堆没有几个人认识的偏僻字组成,大家根本不认识,更别说记忆了,如果将这一堆几乎无人认识的偏僻字作为商标将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现实中很多公司喜欢使用英文的简写,老板们希望将简写注册为商标,如果只用两个字母作为永州商标注册,将会因为过于简单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获得注册,怎么办呢?其实可以很容易变通,可以将字母变形为图形,再加上一些颜色,那么显著性就有了,避免了过于简单没有显著性的嫌疑。

还有的公司喜欢使用单纯图形作为商标,尽管商标可以用单纯的图形和单纯的颜色组合等来注册,但是获得注册后,别人该怎么称呼这个商标呢?就象一个人大家都认识却没有名字,大家不知道怎么叫他好。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单纯的图形来注册商标,应当给商标加上一个中文或英文的名字,设计成组合商标来注册。

很多人都知道永州商标注册公司在注册公司名称的重要性,对于这公司的名称是很重要的了,但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有一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这个问题,那就是公司名称的重要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

1、朗朗上口,留住顾客的舌头公司的名字说出来要响亮,要易于人们相互传播,并且不能带有不好的谐音。公司常常是人们聚会的地方,而人们通常是通过电话进行约会的,因此公司名称必须容易听懂,避免使用容易混淆、有谐音或可联想的文字。

2、引人注目,留住顾客的眼球名字是公司的象征。公司的名称应该有易读、易写、易听和易记等特点。也就是说,名称必须简单、清晰和易于分辨。

3、体现特色,留住自己的目标顾客经营者在确定自己公司的名称之前,先要明确自己具体打算开多大规模的目标客源的层次如何。

4、有内涵,留住客人的脑公司的名字,要具有一定的内涵,要给人以思考的空间。不少经营者可能内心都希望借自己的公司能早日发财,在起店名时也喜欢取一个比较直截了当但带有俗气的名字,如“招财”、“进宝”等,这些名称往往会不经意地流露出唯利是图的经营心态,有时会引起客人的反感,甚至嗤之以鼻。

以上就是小编为注册公司名称提出的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司名称不光只是企业的一个代号,更是代表着企业,所以在为公司取名时一定要认真对待。

当消费者在同一类型商品的选择上踌躇不前时,品牌名气越高的商品,一般更受消费者的青睐。拥有商标才能打造知识品牌,商标对塑造品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就是企业最好的名片。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对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定在中国;第二,广为知晓的关键在于商标知名度的大小,与品质是否优秀是否享有较高荣誉无关。

(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1、这三者的区别主要在其知名度的范围不同

(1)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著名商标一般规定在一些省级的地方法规中,多指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3)知名商标则一般是在本地(市级地区)范围之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不要求该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要求必须是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3、驰名商标不一定都是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也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在推广自己的品牌商标的过程中,我们先定一个小目标,成为本地的知名商标,在小目标的基础上定一个较大目标,成为本省的著名商标,然后勇往直前成为全国有名的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享有什么特殊权利?驰名商标除了享有普通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法律还赋予了它一些特殊的权利来保护。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局限于注册商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即进行跨类别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永州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拥有商标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认定驰名商标能提升企业知名度,企业拥有一枚或者几枚驰名商标后,可直接提升企业知名度,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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