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企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永州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永企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江永企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永州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56:48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永州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速度”向“质量”转变,支持和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利用商标战略真正的走出去,创立跨国企业,实现富国强国的中国梦,市政府实行国永州商标注册补助政策,期望能帮助各大中小型企业成长。那么商标补贴申请需要注意哪些?

如果是请代理申请的商标,最好在申请商标之前就问清楚,是否协助申请补贴。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代理都是免费协助申请补贴的,如果商标不是在该代理处申请的,则有可能要加收手续费。如果是自己申请的商标,或者是之前代理不负责申请,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自助申请补贴:1、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验原件);

2、商标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4、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5、《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同时提交电子版)

2、申请流程:

网上填写电子申报表--窗口递交纸质文件和原件查验--领取资助款。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口可乐前董事长伍德鲁夫曾说: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伍德鲁夫的这句话并非空言,而是他深知品牌的价值与生命力。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越发突显优势,而与之相对的商标侵权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因此,在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如何采取适宜的维权措施以保障品牌价值尤为值得思考。

就目前商标行政、司法保护等实践领域,权利人一般可通过如下六种途径进行维权:

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

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该途径的优点是可批量进行投诉,维权成本低,历时短,收效好,常适用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售假者。

二、可向商标侵权者直接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由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权利人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后,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

1.侵权者按照权利人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2.侵权者寻求合作,与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或某种授权销售;

3.侵权者对律师函置若罔闻,仍进行侵权行为。针对第3种结果,律师函虽未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但可以在证明侵权者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计算侵权赔偿方面固化证据,有利于权利人继续寻求其它法律措施进行救济。该途径需事先查明侵权者的具体址,维权成本较低,但收效往往差强人意,权利人尚需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常适用于有实际经营地址的侵权零售商或经销商。

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能,一般内设商标科、经济检察科等专门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在投诉前,权利人须尽可能地进行较为完善的侵权调查,如落实侵权具体产品及数量、制假售假的窝点与仓库、侵权主体性质及其是否为重复侵权者等,并获取一定的侵权证据,如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或照片、窝点与仓库的现场照片、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或收据、固化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等。前期侵权调查完成后,权利人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制作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权利人的资格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利证明、侵权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相关侵权产品的鉴定报告、维权保护记录等,并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的具体科室进行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投诉材料决定受理案件后,将视科室内人员、积压案件多少进行查处的排期,通常可在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查处完毕后,一般三个月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结案时间则一般延至6个月。此外,针对已达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移交相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该途径程序简单,证据要求不高,维权成本较低,对侵权者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权利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常适用于侵权事实调查比较清楚的、未达刑事犯罪标准的零售商、经销商、生产商。

四、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举报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由商标侵权构成的经济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商标权受刑法上的保护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的打击、对侵权人最具震慑作用。能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货值数额。权利人在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前,需在摸清基本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对侵权者销售额、未销售的货值有一定的估算,以便于公安机关根据该涉嫌犯罪线索尽快立案侦查,防止窝点销空,给收集犯罪证据带来困难。

权利人举报后,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中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决定立案侦查,必要时则需要权利人协助抓获涉嫌犯罪的侵权者,查获制假窝点。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途径程序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维权成本因所需大量商业调查而增多,对侵权者震慑力最强,常适用于制假、售假数量较大已达刑事犯罪标准的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

五、可向海关提起对涉嫌商标侵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一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但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权利人还需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实务中,权利人采用该途径维权较为少见,一是因为前期商业调查耗时久,费用高。

二是海关的被动保护模式并不能有效制止侵权。通常情况下,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加工、销售企业会主动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事先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备案,这样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的嫌疑时,会依职权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通知有关商标权利人,并根据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进而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该途径程序简单,证据要求不高,但无法有效制止侵权,不适宜维权时单独采用。

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是权利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进行维权的最后法律救济措施,由权利人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或者接受委托的专业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并旨在解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经济赔偿问题。权利人根据已查明的侵权事实,判断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商品的销量、侵权人经济实力、是否为重复侵权者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民事诉讼。

如侵权者已被工商查处或公安立案侦查,可待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或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此时侵权事实证明及侵权证据举证方面更有利于权利人。该途径的程序最复杂,证据要求高,维权成本高,但具有较强的震慑力,能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常适用于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侵权者。商标维权任重道远。

权利人遭遇商标侵权时,可在综合评估侵权事实、维权预算成本的基础上,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途径进行维权,如民事诉讼可采取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相结合等方式。希望通过上述六种维权途径的概述,能使商标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运用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竞争。

自己申请专利和找专利代理公司效果是一样的,只不过专利代理公司的专业性要比你高,而且人家天天在写专利,所以在速度上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对专利法比较了解,下面我们一起仔细看看两者申请专利的区别吧。

1、专业性不同

代理公司代理申请专业、更省力,保证发明人或者合法受让人正确地办理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

如果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的法律规定及怎样申请专利,又不委托专利代理人,就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会丧失本应该得到的权利。

2、文件撰写质量不同

国家专利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如果文件不符合要求,会被要求补正。撰写权利要求必须用专门的法律语言,准确地限定保护范围。在整个专利申请中,还要注意遵守引起不利法律后果的各种限制。

如果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提出申请;缺乏应当具有的专利条件,也不能提出申请;还包括对公开专利提出的异议的及时答辩,宣告专利无效或者撤销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为了维持专利权按时如数缴纳专利年费等。

自己申请专利不仅需要及时正确地完成法律规定的撰写手续和要求,还需要懂得有关发明的技术知识,掌握专利法的规定和实质,熟悉专利业务,具备专门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3、花费成本不同

个人办理路途辛苦,费时费力,而且受理速度一般不如代理公司,耗费的综合成本比请代理公司代理高。

代理公司申请专利因为熟悉流程,操作起来更加省时省力。

从上面两者的比较大家不难看出,自己申请和找代理公司申请的利弊关系了,如果自己有兴趣和足够的时间可以自己写专利,但是难度比较大。


 

版权所有:永州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