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依《商标法》规定办理的涉外企业,那么湘潭商标注册申请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商标注册委托书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可向在线客服索取或者到商标事务所索取。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
——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
4、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5、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请咨询在线客服或从本网站搜索栏中自助查询或者人工查询。
昨日上午,市科技局副局长曹伟民做客市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市科技信贷扶持相关政策。今年市通过“政银企对接,投保贷联动”,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累计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近百亿元融资,降低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科技服务型企业科技融资成本将再降低,同时,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探索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科技可转债、开展科技信托业务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基金等外部投资主体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今年,市将进一步扩大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等规模,争取2019年发放科技信贷25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6000万元。市科技信贷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截至2018年底,市已累计发放科技担保贷款62.2亿元、科技保证保险贷款6.14亿元,科技保险保额超过200亿元,拨付担保费、保险费及利息补贴1.42亿元,惠及我市上千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此外,今年市将进一步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设立科技金融专项服务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成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方式开展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在考核机制、风险容忍度、审贷效率等方面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想要办好外资公司注册需要了解一系列规定流程,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注册外资公司”的系列攻略,希望能给各位在今后的的经营和各项业务办理中有所帮助!外资公司注册根据股东机构不同,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形式。
1.中外合资公司: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双方可以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或其他形式投入各自的资金。一般中方提供现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现金、建设物资、科技、设备。所有的投资都必须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合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合资双方共同负责董事的任命,根据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董事的组成。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双方都可以选举董事长,如果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可以委任副董事长。4内资企业:内资公司是资本全部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公司,是由企业法人或拥有中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100%出资的,在中国经营的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企业或者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企(海外投资企业)的概念是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外,这家境外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必须有海外人士持有(包括港澳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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